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具体案件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照理说,职责所在,责无旁贷。但也正因为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从业者面对诱惑,难以坚持操守维护正义,特别是在西方国家,成功大律师往往是有钱人的工具,尽管属高收入职业但一向口碑不佳,关于律师的侮辱性笑话更是不计其数。具体到电影作品,比较有名的前有《律师行》(汤姆·克鲁斯主演,内容揭露律师犯罪),后有这部《魔鬼代言人》。
前半部写实,后半部魔幻,似有宗教色彩,实则探讨人性。影片跟通常意义上的法庭电影有很大差异,并不以布局严谨、唇枪舌剑的案件来吸引观众,而是以一个律师为样板来刻画虚荣令人堕落,并由此对一贯奉行的司法辩护制度提出了质疑:律师的职业到底是为人脱罪还是澄清事实真相?人到底怎样才能摆脱恶的诱惑坚定信念和信仰?
众所周知,魔鬼撒旦作为邪恶的代言人,无时无刻不在怂恿人堕落。但事实上撒旦又似乎“魔亦有道”:从不强迫别人遵从他的意志,而是声称尊重人的“自由意志”,“I don't make things happen”,通过手段来诱导出人内在的原罪——他的经典之句是“Vanity is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虚荣,是我最爱的原罪。)”,从而令人一步一步陷入魔鬼的圈套……
所以,其实可以这样说:真正犯下罪行的从来不是魔鬼而是我们自己。魔鬼也许并不存在,或者就在人的心里。魔鬼并不把人当成敌人,而是引逗人对邪恶做出回应,即使恶是一个人必须与其遭遇并相抗的客体,其实人同时也是在与自己内在的邪恶相抗,人类最大的敌人还是自己。如果说魔鬼是残忍的,那只能是因为他让我们看清了自己。假如人类本身没有虚荣欲望作祟,魔鬼便难以将人任意摆弄。
所谓“自由意志”,是人类天赋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人生来就具有依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的能力,面对世界人能够自由地作出选择:做对的事情还是错的的事情,最终决定自己将要成为怎样的一个人。人生即是选择!而也恰恰是因为有“自由意志(FREE WILL)”,所以人也可以为所欲为地接受恶的鼓惑以满足欲望,而滥用“自由意志”的恶果,往往是来自没有能力去抗拒不该做的事,其责任也只能由人自己来承当。
所以,说到底,真正的“自由”,并非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而是置于真理框范之下的“不自由的自由”,是有自由可为,也有自由不可为。自由并不是原生价值,真理才是。离开了真理,自由就只是虚空,只是捕风。归结为一句话:自由不是想什么便做什么(这是纵欲),而是不想做什么便不做什么。
人类前进的路上永远充满了诱惑和陷阱,内心欲望与良知的斗争也永远不可能停止。世界的兴与衰与魔鬼无关,其实全是我们自己的选择。
最后还想说一句:本片几位主要演员的演技也是令人陶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