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山东省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青岛市海洋经济战略,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双一流”建设,规范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在校图书馆,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主要职责是: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支持服务,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与山东省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实施
第四条中心建设定位与目标
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及学校“双一流”建设要求,面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创新链和产业链,建设发展成为集资源汇聚集成、智库型决策支持、专利信息导航、技术风险预警、研发创新辅助、产业转化运用于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分析评价、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集成融汇与数据挖掘、大数据知识计量与评价研究中心。
立足于突出学校科研特色、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撑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主要业务范围
(1)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2)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知识产权事务、决策提供知识支持服务;
(3)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传递服务、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服务、专利性检索服务、专利稳定性检索服务、专利侵权检索服务、专利竞争情报检索服务、技术创新决策分析服务(含重大科研项目专利服务)
(4)打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团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5)为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
(6)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交流等活动;
(7)建设和维护学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
(8)开展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工作;
(9)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
(10)为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六条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立足客户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第七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模式
主要包括信息推送和信息订制两种。
信息服务中心接到信息服务委托后,根据信息服务内容成立项目工作团队,由项目工作团队负责与服务对象进行沟通,完成信息服务工作。
信息推送为免费服务。信息订制为收费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项目收费。
第八条工作准则
中心服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服务对象的技术内容。
第三章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山东科技大学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信息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图书馆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
(一)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分管业务副馆长及部门负责人、总审员组成。负责制订中心长期规划和相关业务规章;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二)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十二条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四章资源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校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建立健全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心吸纳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与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为团队组成人员。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经历,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英语四级以上),了解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中心依据山东科技大学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监督。学校相关机构或个人可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知识产权培训、客户反馈等方面对中心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业务考核细则规定给予服务人员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在年终业绩绩效津贴分配中执行。
第十八条退出中心的人员不得以中心的名义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未通过中心内部业绩考核的人员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