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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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读者需归还图书后才能进行借书。

2、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还书台报告,并赔偿原书(ISBN号、版本一致)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元。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原价的2-10倍进行赔款。赔款后,读者又找回原书(赔偿原书的除外),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

3、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当面检查,发现污损应立即交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

4、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加工费2元或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

5、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书价5-10倍的赔偿。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6、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并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7、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